第三章犯罪心理结构成因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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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要深刻地理解犯罪心理结构理论,必须进一步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本章介绍了古今中外犯罪原因理论,并系统地分析了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内外因素和本书所持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理论犯罪综合动因论。

  第一节国外个体犯罪原因学说述评

  一、生物学的原因论

  生物学派从纯生物性的角度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Sokrates,前470~前399)认为,凡面黑者,大都有为恶的倾向。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进一步发展了骨相学说,认为人的头部形象与人的心智有关,犯罪人头盖骨的形状与正常人不同。后来的人相学(Physiognomist)者拉法特(Laoater,1741~1801)也致力于探讨脸部构造及位置与反社会行为的关系。他发现没有胡须的男人或有胡须的女人,狡猾的眼神、薄弱的下顆及傲慢的鼻子等生理特征,是观察某些人有犯罪倾向的重要指标。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1909)是这一学说早期代表的集大成者。龙勃罗梭早年学医,并获得了医学和外科学学位,后来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在都灵大学教授精神病学、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医学。龙勃罗梭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使他对犯罪问题产生了兴趣,并且也具备研究犯罪问题的便利条件。他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多次犯罪的人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他们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atavistic)现象,由于这些身体上的缺陷使他们退化到原始野蛮阶段的人类一样的生活方式,并据此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所称的天生犯罪人,在生理上有些特殊标志,如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嘴唇肥厚和外凸等。由于受当时的科学发展及其两个弟子菲利(EnricoFerri,1856~1929)和加罗法洛(RaffaeleGarofalo,1852~1934)的影响,龙勃罗梭到晚年开始修正其天生犯罪人理论,承认环境的因素对犯罪人的影响强于生理因素。龙勃罗梭的研究虽然受到多数学者的批评,但随着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从生理上寻找犯罪原因的学者日益增多,形成了拥有一批自然科学家的犯罪生物学派。现代生物学的原因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体型说

  这个学派的全称是体格类型犯罪学派。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Ernest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谢尔顿(WilliamSheldon,1898~1977)0克雷奇默尔著有《体型与性格》一书,他认为人类的体型有四类,即肥胖型、瘦长型、健壮型、障碍型。这四类体型的人各具性格,并易触犯不同种类的犯罪。肥胖型的人不易犯罪,即使犯罪大多为欺诈型犯罪、累犯较少,且容易再社会化。瘦长型的人多犯盗窃罪和诈骗罪,累犯较多。健壮型的人专门触犯采用暴力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而障碍型的人大多实施性犯罪。谢尔顿将人体分为三种形态:中胚叶体型(即健壮型)(mesomorph)、内胚叶体型(即肥胖型)(endomorph)和外胚叶体型(即瘦长型(ectomorph)。中胚叶体型的人肌肉发达,活跃、好斗,有时很狂暴,最容易犯罪。内胚叶体型的人体态臃肿,动作迟缓,较冷漠。外胚叶体型的人瘦长、聪明但不善交际。

  (二)遗传说

  又称犯罪遗传决定论学派,总的认为,既然一般正常行为与遗传有关,则犯罪行为也应受此影响。其中又众说纷纭:

  1.从家庭史研究人手,主张犯罪具有遗传性。在这方面,有美国戈达德(HeiryHerbertGoddard,1866~1957)对卡利卡克(Kallikak)家族的研究和达格代尔(RichardDugdale,1841~1883)对朱克(Juke)家族的研究。戈达德对卡利卡克家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之后,宣称犯罪具有遗传性。达格代尔调查了朱克家族,其祖先叫朱克(AdaJoke),从殖民地开始,她的子孙发展到1200人,其中有280个乞丐,60个窃贼,其他犯罪者140人(包括7个杀人犯和50个卖淫者)。后来,犯罪学家埃斯塔布鲁克(Arthurok)在1915年继续对朱克家族进行研究调査,发现这个家族的另外715个后裔,他证实其中有170多名乞丐,118名以上的犯罪者,378名以上的卖淫者和其他不同越轨行为者。

  2.双生子研究。双生子说认为,假如遗传基因会导致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只要双生子中一个犯罪,另一个也很可能犯罪。法国精神病学家兰格(JohannesLange,1891-1938)进行了关于犯罪双生子的研究,发现同卵双生子

  I的犯罪一致率比异卵双生子高。同卵双生子是父亲的同一精子和母亲的同I一卵子结合又分裂后而生成,具有完全一样的遗传基因;异卵双生子从母亲I处继承的遗传基因并不完全一样。由于双生子的生活环境几乎完全相同,因此认为遗传基因与犯罪有关。

  3.染色体说。该学说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性染色体数量异常。

  |染色体是细胞核内的一种微型物体,对生物遗传起重要作用。正常人一般!有46个染色体,其中44个决定身体的形状和结构,2个决定性别。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女性的性染色体为XX。但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染色体数|量不正常,有47个,决定性别的染色体有3个,即XYY或XXY。当性染色体j为XYY或XXY时,便容易出现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激惹等心理特征,从而实i施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者较多。但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

  异常有直接关系。

  4.收养子女研究。即试图通过研究收养子女的犯罪情况及其与生父母和养父母的犯罪情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遗传基因还是生活环境对收养子女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大。丹麦犯罪学家哈钦斯(BarryHatchings)和梅德尼克(SamoffMednick)的研究结论表明,当生父和养父都是罪犯时,24.5%的养子也是罪犯;当生父和养父都不是罪犯时,养子中只有13.5%的人成了罪犯。如果将遗传因素和生长环境分别进行检验,生父的遗传基因比养父收养后的环境对养子是否犯罪的影响要大。他们最后认为,生物遗传和环境都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由此可见,对收养子女的研究突出了遗传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尤其是那些具有反社会人格特征的个人,如果是在不良环境中成长(如父母是犯罪人的家庭),将更容易引发犯罪行为。

  (三)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

  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家认为,人体摄取的化学物质和矿物质、血糖过高或过低、荷尔蒙激素、过敏反应和环境污染等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有关。例如,美国的舍恩塞勒(StephenSchoenthaler)认为,饮食中的糖含量过高与犯罪有关。他选取了276名他认为受糖含量过多影响的犯人,将他们的食用糖均用蜂蜜等物质代替,结果这些犯人在监内从事伤害、盗窃、斗殴以及不服从管教等违纪行为的发生率比以前下降了45%;克鲁兹(Kreuz,L,E)和罗斯(Rose,R,M)的研究表明,男性暴力罪犯中男性荷尔蒙激素的含量比其他类型的罪犯要高;还有一些犯罪学家认为过量的雌激素和孕激素会影响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霍利(Hawley,C)和巴克利(Buckley,R,E)发现,食物外表的色素和其他类别的人造色素可能使食用人产生敌意、冲动等,结果导致暴力犯罪;大卫(David,Q)等人发现血液中含铅可能会导致暴力行为。希普臣(Hippchen)的研究认为,缺乏维他命B3,容易造成少年过度活跃,进而有抽烟、喝酒、逃学、离家出走、破坏公物,打架等偏差行为出现。

  (四)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

  认为影响犯罪的神经生理因素包括小脑功能失调、脑电图异常和其他类脑功能失调。这类失调极可能导致脑机能不平衡,造成生化方面的异常,情绪失控和性格剧变,从而引发暴力行为。而且脑部功能失调将妨碍一个正常人的认识发展与社会化过程,这种情形也可能与部分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关系。例如,美国犯罪学家罗宾(Robin,R,D)等人通过研究发现,他们调查的自杀者中有60%以上的人呈现小脑功能失调的特征。尤德尔(Youdall,L)通过运用小脑功能失调的资料预测暴力罪犯的累犯危险性,准确率高达95%。在脑电图研究方面,威廉斯(Williams,D)的研究将335个暴力型少年犯分为惯犯和初犯两组,65%的惯犯脑电图异常,而偶犯组中脑电图异常的仍然占57%。

  犯罪生物学派把作为社会行为的犯罪行为,仅仅归结为生物学因素所决定。固然一个人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有时与某些生物性因素有关,但过分夸大生物性因素,忽视人的社会性和主观能动性,必然导致结论的片面性。但犯罪生物学派的实证精神和研究问题的特殊视角还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二、社会学的原因论

  当代西方犯罪学家大多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生物学因素和心理学因素只有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起作用。当代几种主要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

  (一)文化冲突理论

  这是20世纪30年代末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理论,主张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塞林(ThorsteinSeU-in)。在《文化冲突与犯罪》(CultureConflictandCrime)一书中,他认为,在社会群体用来维护其成员一致性的各种各样的手段中,刑法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刑法不过是西方社会中传统的中等阶层文化中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体现。由于一些少数民族或外来移民的文化不同于中等阶层的文化,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规范间的冲突,冲突的结果便是处于低下社会地位的少数民族成员的犯罪比处于中、高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的犯罪要多。此外,他还主张,除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冲突之外,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等各种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文化都存在着冲突,所有这些冲突都会导致犯罪。美国犯罪学家米勒(WalterMiller)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的正常反映。米勒所称的低阶层文化的核心包括诸如斗殴、酗酒、盗窃、不当性行为等一系列的麻烦,爱耍小聪明,追求生活中的刺激,欣赏勇猛和坚强等等。

  (二)社会异常论

  社会异常论(TheoryofAnomie),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Strain)或激发论(Motivational),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K.Merton)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在《社会结构和反常状态》(SocialStructureandAnomie)一书中,默顿指出,在西方社会中,目标和手段的相互影响是产生紧张的潜在根源。社会全体成员的一致目标是取得财富、成功和权力,但是社会所提供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并非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而是根据各人所处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来确定。结果,那些由于既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而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来取得成功的公民,要么是放弃目标,用正统的角色身份去规范自己,安于现状,要么就放弃合法手段,用非法手段去实现通行的价值目标。

  (三)副文化群论

  这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犯罪社会学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在西方社会低阶层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副文化群。所谓副文化群,是指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社会成员,为了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多种需要,寻求另外一种不同的能够使自己体会到自己价值的生活方式而结成的一种群体,因其文化特征不同于社会主文化而称为副文化群。在副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值得赞赏的。副文化群理论主要包括科恩(AlbertCohen,1918)的少年犯副文化群理论以及克罗沃德(RichardClowaid,1926)和奥林(LloydOhlin,1918~1979)的不同机会论。克罗沃德和奥林将副文化群分为三种:犯罪团伙、殴斗团伙和颓废团伙。犯罪团伙的成员学习犯罪的知识和技巧,学习尊重老犯人,学习用怀疑的观点认识世界,其结构比较固定。殴斗团伙一般由一些狂妄自大的青年人组成,专事伤害人身或破坏财产的犯罪。颜废团伙一般远离传统社会,专事酗酒、吸毒和不当性行为,这种团伙成员不求得到社会地位而只需要得到其他成员的尊敬。

  (四)社会生态学理论

  该理论把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一个城市的居民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环境情况相联系,认为一个城市的某一地区的犯罪率要比其他地区髙。社会生态学家一般运用精确的统计方法和现代科技手段,对由贫困率、人口流动性、住房情况、社会不平等和相对剥夺等宏观因素所构成的集成资料库进行分析来研究不同区域内的犯罪,其主要理论有相对剥夺论和城市化理论。美国犯罪学家朱迪斯布劳(JudithBlau)和彼得布劳(PeterBlau)最先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他们认为,与富人相邻的贫民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贫困状况是由于富人相对剥夺了他们的财富所致。这种相对被剥夺感导致穷人感到社会不公正,于是可能求助犯罪手段去夺回他们认为属于自己应得的财富。后来,理查德布洛克(RichardBlock)的研究结论表明,有些犯罪学家对此表示怀疑,提出城市化才是犯罪增多的原因。他们认为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紊乱,居民相互疏远,失业、离婚率增高等,与犯罪率的高低有关。

  (五)标签理论

  这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贝克尔(HowardS.Becker)和利莫特(EdninM.Lemert)等人。标签论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社会学中的形象互动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论点是: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貼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将贴标签看做是犯罪的原因,是因为:①贴标签是法定犯罪定义产生的原因。正是因为社会中的一些群体将某些行为标定为越轨、悖德,这些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人为的賦予意义的活动,就没有犯罪概念,当然也就没有犯罪。②貼标签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标签论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刺激、加强或促成了被标签者的恶性转化。

  犯罪社会学派着眼于社会客观环境,对社会因素中宏观因素(如社会规范、经济结构等)和微观因素(如家庭环境、居住环境等)进行深人细致地研究,认为个体犯罪是由于各种社会因素造成的。其理论的缺陷体现在两方面:①方法论的缺陷。只重视某一因素的研究而轻视其他因素的研究。②世界观的缺陷。部分学者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认为犯罪是穷困潦倒的无产阶级对现代文明社会的破坏,因而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社会的中下层。事实上,社会各阶层,上至总统、下至乞丐都有犯罪的可能,各阶层都有一定比例的人犯罪。在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时,应放眼整个社会,才能从特殊性中找出共性。而仅以社会中下层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中下层人犯罪率髙。由此,他们提出,或者是因为贫穷导致犯罪,或者是贫民阶层中的一部分人渴望能跻身入中上层社会而选择了越轨行为。

  三、精神病理学的原因论

  这种学说主张,人所以犯罪,主要由于其精神上的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即人格障碍)、低能(即精神发育迟滞)以及其他由中毒(麻醉剂、酒精等)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一)病态人格说

  这种学说认为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改造的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他们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缺乏道德感,反社会性强。根据罗宾斯(Robim)等人所做的一项流行病学调査,在美国男性当中,病态人格的发生率为3.4%至4.9%,女性则少于0.7%。然而在监狱中的犯罪人却有10%~30%属于病态人格患者。德国精神医学家施奈德|(KurtSchneider,1887~1967)认为,与犯罪有关系的病态人格是:低级的欲j望强烈而缺乏适当调节或抑制力薄弱;情绪不稳定,对刺激的反应不均衡,j常因小刺激而激起大反应;意志缺乏独立性与坚持性,极易为他人左右;缺!乏同情心、良心和罪责感好显示自己,利己、残忍;不负责任,反社会性强,不能适应集体。有的学者否认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例如,美国精神医j学家希利(WilliamHealy,1869-1963)在调査4000名少年犯时发现70%以!上均是精神正常者。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Hanlin.Sutherland,1883~1950)等人认为,病态人格的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学者的|调査结果有相当出人,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如同龙勃1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特异体型一样不妥当。

  (二)低能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智力测验的时髦,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把它用于违法者和罪犯,试图证明在智力低下和犯罪之间有着一种因果关系。低能说的创始人是美国的戈达德。1912年他用智力测验法测试了新泽西州少年院的少年,结果表明,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9%~89%是低能者。因此,他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但是部分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却与之不同。如伍德沃德(Woodaaid)的研究显示,犯罪人的平均智商大约仅低于正常人口的8个百分点。而登克沃斯基(Denkoloski)的研究指出,仅约有2.5%的犯罪人有智能不足现象。不过随着研究方法和工具的科学化,已经逐渐证实了犯罪人中的低智商者虽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多,但犯罪人中确实比正常人口拥有较高比例的智能不足现象,而且会因犯罪类别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智商水平。而低能者最经常实施的是盗窃、纵火和性犯罪。应当承认,智力低与犯罪有关,是影响个体犯罪的因素之

  一。因为智力低者表现为判断力和理解力差,缺乏自主性,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和兴奋,故具有一定的犯罪危险性。此外,他们缺乏学习新事物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因常易成为生存竞争中的落伍者,并受到他人的歧视和虐待,因此,极易采取各类反社会的报复行为。

  犯罪人中确有一部分是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但该理论以偏概全,将影响犯罪的一种因素看做是主要原因,因而其观点是片面的,不能揭示犯罪的实质性原因。

  四、心理本能说的原因论

  这一原因论认为,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理本能,即称之为本源性的心理原动力。不同学者对心理原动力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心理原动力主要有侵犯性(攻击性)、利欲性、性冲动和权力欲等四种。

  (一)侵犯性说

  该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是由于人的侵犯性本能突出发展之故。侵犯性是动物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性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人的这种侵犯性本能,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是处于隐蔽状态的,但在发怒与激烈争斗时,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有不少学者对这一理论持相反见解,认为犯罪是一种有意志有目的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由于犯罪者本源性的心理原动力所致。

  (二)利欲性说

  该理论认为,人的求生存的需求欲望是犯罪心理的原动力。这种生存需要的欲望,即是利欲心,是人的一种内驱力。美国的希利等人认为,正常的欲求并不能导致人们犯罪,只有在正常欲求受到妨碍时,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的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他的妻子布朗纳(AugustaBronner)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研究后,于1936年得出结论,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正是来源于不能满足的愿望和欲求。这种愿望和欲求包括:在家庭或其他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完成自我的满足、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占有财产的欲求等。

  .(三)性冲动说

  这一学说认为,性冲动是犯罪心理产生的惟一根源,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始终以性的潜意识,即性的能量力必多(Libido)作为其理论的中心,认为力必多是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动力。他认为,人的心理是由意识层、前意识层和潜意识层三部分构成,并特别重视潜意识的活动。在他看来,人格结构是由本我(W)、自我(ego)及超我(Superego)三个层次组成。本我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各种原始的本能和冲动,如性本能、攻击冲动等;自我是根据外界现实情况以满足本我要求,在本我和超我中间起着调和作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控制着本我的自由发展。因此,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随从减弱,趋向本我的倾向增强所引起的,是幼儿时期就有的性冲动和超我控制之间不均衡的表现。对这一理论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很多。有的学者认为,单纯的性冲动犯罪,仅仅是青少年一时的行为。与性相结合的复杂犯罪行为,其实包含着利欲的动机。

  (四)权欲性说

  该理论认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即权力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适当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即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和个性心理理论的创始人阿德勒(AlfedAdler,1870~1937)。阿德勒认为,由于生理缺陷、社会经济

  I地位低下和错误的教育,使人形成自卑感。自卑感一经形成,就会对环境采I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为追求优越目标,获得过度补偿而选择犯罪行为。

  I这种理论试图以过度补偿来说明犯罪行为,然而过度补偿未必导致犯罪,还可能成为优异的表现。

  I上述四种心理本能说都从某一方面揭示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因素,对犯罪心理学的原因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这些理论片面强调人的生i物属性和本能的作用,无视人的社会属性,忽视人的心理的自觉能动性,因|而不可能正确揭示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五、学习理论的原因论I生物学的犯罪原因理论、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以及心理本能论的

  i犯罪原因论都强调了先天素质和本能的作用,社会学的原因论强调犯罪是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而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则强调犯罪是后天学习得来的,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塔尔德的模仿论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JeanGabrielTarde,1843~1904)是学习理论的较早研究者。他认为,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与现象均因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的。1890年他提出了模仿法则:①距离法则:人与人距离越近,模仿性愈强。②上至下法则:下层人模仿上层人青年模仿长者,穷人模仿富人。年轻、贫穷和低阶层者的犯罪实际上是他们模仿长者、富人和高阶层人士的结果。③插入法则:当两种对立的风气同时流行时,一种风气可以代替另一种风气,旧的方式衰退,新的方式随即上升。

  (二)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

  美国萨瑟兰(E.H.Sutherland,1883~1950)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并于1947年将此理论增补完整的9项命题。即①犯罪行为是学习而来的;②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经由互动学习而来,这种交往大部分属于言语上的,但也包括行为上的;③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个人周围的亲密群体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一是犯罪的技巧;二是犯罪的动机、态度和对自身行为的合理化辩解等方面的特别指引;⑤关于犯罪动机和态度的特定方向是从法律赞许或不赞许的定义中学习而来的;⑥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乃是他认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也是他与特定类型的犯罪经常接触,而与反该种犯罪的行为相疏远的结果;⑦此种学习会因频率、持久性、先后次序和强度而有所不同;⑧犯罪行为的学习并不局限于模仿,其学习过程还涉及各种行为的学习机制;⑨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需求和价值的显现,但并不能由这些一般需求和价值所能解释,因为非犯罪的行为也是同样的需求和价值的表现。

  萨瑟兰认为一个人不可能脱离其社会环境而犯罪,必须学习如何去犯罪。此外,萨瑟兰还认为一个人对于法律条文的定义和看法与他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同接触也可能与团体规范有关,从而对个人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的原因。但这种理论把人看作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无法解释在相同的环境中,为什么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

  (三)条件反射论

  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HansJurgenEysenck,1916)于1964年根据巴甫洛夫(HBaH,neTpoBHHIIaBAOB,1849~1936)的经典性条件反射学说,认为人的良心只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它的形成是由于当儿童做了某种行为后,父母、教师或其他人给以时间上非常接近的惩罚。人的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乃是学习社会规范的结果,是对道德性和社会性行为的条件反射,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人就容易犯罪。他还认为,越是内向性的人越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越是外向性的人就越不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

  犯罪学家杰弗里(Jeffery)以及后来的美国学者伯吉斯(RobertL.Bur-gess)和艾克斯(Ronald.L.Akess)在萨瑟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接触?虽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根据操作性条件反射的原理习得的。所谓操作性条件反射,是指行为受它以前的环境结果的影响,行为本身也是获得强化刺激的手段。就犯罪行为来说,一方面受别的犯罪人的影响;另一方面,犯罪人的直接经验是获得推动实施犯罪的根源。他们认为,当某一种刺激引起犯罪行为时,这种行为对该项刺激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反应联想就是一种强化,因而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在将来就会增强。这里的刺激就是所谓强化物,通常包括食物、钱、衣物、各种客体、社会注意、社会态度和社会地位等。不同接触强化理论与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强化。事实上,强化在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中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变数。单凭认为触犯法律有利或不利的自我定义并不能导致强化行为的产生。不同接触强化理论的学者认为,强化作用对于法律定义认识的发展有巨大的支配力,并能最终影响行为的持续性。

  上述条件反射论的观点,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成果,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环境作用于个体并导致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机制,填补了考察犯罪行为领域里的一项空白。但这种理论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只强调直接经验,强调他人对行为人的影响,强调行为决定于外部刺激环境,而忽视了犯罪者之所以犯罪的主观心理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心理机制,从而使其理论过分简单化、机械化。

  (四)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诊

  班杜拉(AlbertBandum,1925)是美国社会学习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以人类的攻击行为作为其研究的重心,并且指出解释攻击行为的理论至少应尝试回答攻击行为的类型是如何发展而成的、哪些因素会激起人们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出现后是如何被维持和强化的这三个问题。他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后天获得的。获得的途径有三种,即观察学习,凭直接经验的学习和生物学因素的作用。班杜拉认为,凭直接经验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许多行为的发生都是个人观察他人的行为的结果,从而产生替代性学习而造成的。大多数观察学习发生在以下三种社会联系中:

  ①家庭影响。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是攻击行为一个最基本的形成原因。

  ②人们所属的副文化及与这种副文化的重复性接触。③那些被广泛使用的传媒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如影视传播中的暴力镜头。班杜拉还认为,攻击行为还可以通过对自身攻击行为结果的体验而形成,即直接经验的强化学习。同时,攻击行为还受人的神经生理机制(生物学因素)的影响,攻击行为主要是下丘脑和边缘神经系统传递的,该神经系统被环境刺激,就会有选择地激活或控制攻击行为。关于行为发生的机制,班杜拉认为,个人与环境究竟如何交互作用才导致行为的变化,依赖于人的认知因素。他认为环境、个人和行为是三个相互影响、彼此联结的因素,不能将行为简单地看成是环境所决定的。而攻击行为发生之后,则有可能因为得到某种报酬或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强化其暴行,也有可能因为受到惩罚或观察到他人同类行为所招致的惩罚而抑制该种行为。

  班杜拉对攻击行为的研究,改变了人们把攻击性视为人的本能的观点。但他的理论观点大部分来自实验室实验,而且实验做得并不深入,只是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框架。实际上,实验室的环境不可能反映出那些真正的犯罪人必须面对的社会和法律制裁的全部压力,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与真正的犯罪行为是否相似是令人怀疑的。

  六、多元性的原因论

  上述五种犯罪原因论都是强调某一种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主要的或决定的作用,因而对犯罪原因难以作出全面的说明。因此,西方的学者便提出了多元性犯罪原因论,主张对犯罪要进行科际整合的研究。

  早在西方犯罪学产生初期,有的学者就反对一元论的犯罪原因论。例如,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是继龙勃罗梭之后意大利犯罪学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但他并不仅仅满足于用生物学理论去解释犯罪,而是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人类学因素(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德国刑法学家、在犯罪社会学派中具有很大影响的李斯特(F.Von.Liszt,1851~1919),也把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和在发生犯罪时的社会因素的产物,但是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

  伯特(C.Burt,1883~1971)于1944年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归纳为以下15项:①缺乏训练;②特殊本能;③一般的情绪不稳定;④轻微的情绪病态;⑤过失或犯罪的家庭史;⑥智能低;⑦有害的兴趣或嗜好;⑧发育因素(如青春期,早熟);⑨有低智能的家庭史亲属关系破碎(如父亡或有继母);家庭外环境影响(如不良伙伴和不正当娱乐);有人格异常的家庭史;有身体衰弱的家庭史;贫穷及类似现象;身体衰弱。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SheldonGlueck,EleanoGlueck,1898~1972)试图从多方面弄清犯罪的原因。他们分别把犯罪少年和非犯罪少年各500名,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医学、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学等角度进行调査,发现少年犯罪在以下5种因素方面有显著特征:①多为中胚叶型体质(肌肉发达、体格健壮);②在气质上表现为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无法处理过多的精力;③在情感和态度上,突出的是固执己见,有敌对性、反对性、怨恨性及疑惑性,而且顽固易怒、好冒险,不顺从权威;④在心理上,对问题力图直截了当地解决,缺乏计划,情绪不稳定,受暗示性和自我中心性显著,易自卑;⑤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长大,家庭道德水平低,无文化气氛。格卢克夫妇认为,上述各因素并非犯罪的绝原因,形成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复合体。

  德国学者梅兹格(EdmundMezger,1884~1962)提出动力学犯罪观(dy-namictheoryofcrime),他认为应当把行为者理解为整体,这个整体是各个因素的动力学的结合现象,因而犯罪行为可列成如下公式:

  KrT=aeP.ptUKrT:代表犯罪行为P:代表人格形成a:代表素质t:代表行为形成e:代表发展条件U:代表行为形成之环境

  公式表明,犯罪行为(KrimineUeTat)是一个整体,它是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根据德裔美国心理学家勒温(KurtLewin,1890~1947)所提出的人的行为公式B=f(PE)(式中B代表行为,f为函数,P代表人,E代表环境),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是随着犯罪人与环境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即不同的犯罪人对同一环境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人对不同的环境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甚至同一犯罪人在不同情况下对同样的环境也可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总之,犯罪行为受犯罪人个性心理和客观环境所制约。

  美国学者阿伯拉罕森(Abrahaxnsen,1960)提出的犯罪行为公式是:

  C=(T+S)/R

  C:代表犯罪行为

  T:代表个人的犯罪倾向

  S:代表外界犯罪诱因的诱惑状态

  R:代表对犯罪诱因的心理抗拒力

  根据这一公式,犯罪行为(criminalact,简称C)与心理抗拒力(resistencetocrime,简称R)成负相关,与外界犯罪诱因即当时的情境(immediatesitua-tion,简称S)和个人的犯罪倾向(criminaltendency,简称T)成正相关。

  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杰弗利(ClarenceRayJeffery,1921)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生物社会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及心理因素交互作用所致。指出:犯罪行为(criminalbehavior,简称B)主要是遗传(生物)因素(gene,简称G)与环境因素(envimental,简称E)交互作用的结果,他用公式表示如下:

  B=GxE

  B:代表犯罪行为

  G:代表遗传基因(生物因素)

  E:代表环境

  杰弗利主张研究犯罪现象,必须以科际整合观点,运用与犯罪问题相关的学科予以整合研究。生物学方面的有关学科,如遗传学、脑生物学、生物化学、心理药物学、心理生物学等;在环境因素方面的有关学科,如学习心理学、环境心理学、社会精神医学、都市设计、工程学、社会学、人性学等。

  多元性犯罪原因论比前述五种单一因素论无疑是一大进步,它更能全面反映导致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理论影响面较广。但这一理论并未分清本质和非本质、主要和次要因素,甚至以次要的、非本质的、偶然的因素代替主要的、本质的、必然的因素,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第二节我国学者个体犯罪原因学说述评

  一、台湾学者的观点

  台湾学者几乎较一致地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任何

  一种社会形态中,犯罪始终是存在的,而且在具体分析和研究犯罪原因时,几乎都赞同采用多元性理论。但在各自的多元性罪因理论中,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导致犯罪形成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也有一定的差异。

  林纪东认为,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都对犯罪的形成有影响。他指出,先天原因、出身关系、家庭环境、学校生活等,对于一个人人格品性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文化环境中的缺陷也对人的不良人格的形成及其外化为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总体上,林纪东认为,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如他认为:盖由根本处言之,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是社会生活失调的现象,犯罪的结果,侵害了社会安宁秩序,犯罪的发生,也由于社会的原因,怎能偏重素质的因素,忽视社会环境的因素,迹近舍本而逐末?〔1〕

  张甘妹认为,犯罪人陷于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为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两大方面。内在的原因又可称为个人的原因或素质的原因。如个人身体、体质的特性,精神、心理的特性,遗传关系,性别、年龄等因素,凡因个人内部的特质足以影响犯罪行为者均属之。外在的原因又可称为社会的原因或环境的原因。例如季节、时日、地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婚姻关系、职业关系、文化环境等,凡社会上之各环境条件足以影响犯罪人犯罪性之形成及犯罪行为者均属之。(2〕

  林山田指出:就犯罪原因之观点言,犯罪乃由内在与外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此种内在与外在的因素是如何地交互影响?其在犯罪行为中是各占多少的分量?我们迄今还是无法客观而精确地加以测定,因为人类行为并非单纯的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心理学上的或人文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加以解释者。3〕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constellation)。这种情况聚合可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嫩铭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4〕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异常复杂,犯罪人的人格则更复杂。蔡墩铭指出,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倶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I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台湾学者比较全面地挖掘和分析了各种引起或者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几乎囊括了社会、个体以及自然方面的一切因素。但是,对于各种因素及其I相互关系的、作用的分析略显不足。

  二、内地学者的观点I内地学者对个体犯罪原因的解释也并不一致。大体可划分为七类:

  (一)内外因素论

  I即认为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两方面

  1去归纳。有的学者提出,外在条件只起到外因作用,它必须通过犯罪者的内在因素即内因起作用,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于主体心理的特殊性;还有学者提出,内因与外因不是均等与平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等等。

  (二)动力因素论

  这种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指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各种动力因素,如潜在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型的动力因素,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会有占有优势的主要矛盾,其往往成为相应阶段中的主要动力因素。

  (三)系统模式论

  有的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①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内容。②文化环境系统。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③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化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这种观点提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五)聚合效应论

  这一观点认为,可能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诸种因素的作用(包括主要因素的作用,次要因素的作用,主要因素与其他因素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增效作用等)聚合在一起而具有产生犯罪心理活动的效应。〔1〕

  (六)综合动力论

  这种观点认为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和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这是本书的立论。它力采各家之长,集各说的合理成分,用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点,科学地阐明个体犯罪原因。

  第三节犯罪综合动因论

  ―、犯罪结合动因论的涵义

  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二、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内外因棄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类。

  (一)主体因素

  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

  1.生理因素。生理因素是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犯罪心理的产生离不开犯罪人的生理因素;但是,生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并没有必然联系,它只是使犯罪心理带上个体特定的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

  〔1〕李世律、乐国安、李玫瑾、武伯欣编著: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9页。

  [犯罪心理学I物学因素的色彩。

  I(1)年龄因素。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由于身心发展成熟的程度不同,社I会经历的各异,对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种类、作案手段的选择,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各国犯罪统计表明,犯罪高发年龄,大都处在14、15岁至25i岁这一年龄段。老年阶段的犯罪率则明显低于其他年龄段。未满14岁者,

  |因受父母保护多,独立行动少,故违法行为也少。年龄与犯罪种类的选择也!有一定关系。例如,少年易选择盗窃犯罪、团伙抢劫犯罪等;体力旺盛、行为|冲动、性欲强烈的青年易从事杀人、伤害、抢劫和强奸等暴力犯罪;日趋成熟|的中年则倾向于选择贪污、诈骗等贪利性犯罪。

  i(2)性别因素。犯罪人往往根据自身性别特点来选择犯罪种类和手段。

  1例如,杀人犯罪中,男犯多采用暴力手段,女犯多采用毒杀方法,或趁被害人熟睡时将其杀害。财产性犯罪中,男性多从事盗窃、抢劫或走私,女性则倾向于进行诈骗、扒窃或贪污。在男女共同犯罪中,女性往往担任次要角色。

  (1)神经类型因素。指人的髙级神经活动类型。巴甫洛夫发现,高级神经活动的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在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即活泼型、安静型、兴奋刑和抑制型。巴甫洛夫认为,神经类型是作为心理特征的生理基础,气质是神经类型的心理表现。在犯罪心理结构形成过程中,主体的神经类型所表现出的心理特点,与其他心理因素相联系,使他在选择犯罪种类时体现出各自的特色。例如,兴奋型的人较易实施突发性的暴力犯罪,安静型、灵活型的人则更多采取智力手段,进行诈骗、盗窃、贪污等犯罪活动。

  (2)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异常的生物学因素易使主体的心理活动偏离正常的轨道,造成心理变态,从而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形成有影响的异常的生物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遗传负因、精神发育迟滞(即低能)、内分泌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脑损伤、精神障碍、染色体异常、酒精中毒及药物依赖,等等。

  2.心理因素。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1)个性倾向性因素。个性倾向性对心理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选择性,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行为模式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个人需要,利己主义的动机,不良的兴趣,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性,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

  (2)性格结构因素。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习惯。性格是十分复杂的心理构成物,它包含复杂的内容:①对社会现实的性格特征。对社会持敌视态度,对集体漠不关心,自私自利,冷酷无情,狡猾虚伪,野蛮粗暴,自卑虚荣,狂妄自大,以及好逸恶劳、浪费奢侈等性格特征,都容易在其他不良因素作用下形成犯罪心理。②性格的意志特征。指一个人能否自觉地调节自己行为方式的性格特征。下列不良的意志特征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肓目性、冲动性、放纵性、依赖性、易受唆使性、任性、顽固性、鲁莽冒险性以及意志薄弱、缺乏自制力等。③性格的情绪特征。下列消极的情绪特征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强烈的愤怒情绪,起伏和波动程度大的不稳定情绪,严重的对立和敌对情绪,萎靡不振、消沉悲观、多愁善感的心境等。④性格的理智特征。指人们在认识方面稳定的经常表现的特点。下列认识方面的特点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思维偏激极端,是非善恶的分辨能力差,道德认识和评价的水平低等。

  (3)控制系统的缺陷。一个在个性倾向性和性格特征上有缺陷的人,在不良的外界诱因刺激下,能否形成犯罪心理,取决于自我控制系统是否健全。自我控制系统主要由自我意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构成。一个自我意识有缺陷、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缺乏的人,容易形成犯罪心理。

  (4)个性异常。个性异常即人格障碍。人格障碍与犯罪心理关系极为密切。(详见第十三章变态心理犯罪)

  3.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下列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有关:

  (1)错误的活动。指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其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

  (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报复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需要,就会在心理上肯定这种行为方式,当诱因出现时,就会再次重复同样的行为以满足需要。

  (3)有害的行为习惯。习惯是由于重复而巩固下来的。如擞谎、好逸恶劳、自由涣散、爱占便宜等,如果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制止,就成为难以克制的恶习,使其本身成为一种不能克服的需要。

  (4)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客观现实中的各种不良模式,往往成为缺乏识别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和学习对象。这种模仿和学习,不仅给个性心理增添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行为的方向。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缺陷的人,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见诸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

  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可分为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两类。

  (1)大社会环境因素。大社会环境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类型,以及全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政治环境因素、经济环境因素、文化环境因素、精神环境因素以及法治环境因素等。

  (2)小社会环境因素。小社会环境是指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它更为直接地影响着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家庭环境因素、学校环境因素、工作环境因素、居住环境因素、交往环境因素以及职业因素等。

  2.自然环境因素。指与犯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时空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气候、时间和自然灾害等因素。自然因素总是和社会因素以及主体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所影响。

  (1)地域因素。指边境、沿海与内地,农村与城市,繁华闹市与偏僻小巷等因素。地域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表现在.①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如边境、沿海多发生走私案件,农村多发生盗窃耕畜案件,城市多发生盗窃汽车案件。②犯罪人可凭借地理环境增强既能作案成功又能确保安全的饶幸心理,如扒窃案件多发生在繁华闹市和公共场所,抢劫和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偏僻地区,入室行窃多发生在独门独院和髙层建筑的髙层居室。

  (2)季节因素。季节只有同人们的习惯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例如,春夏之际,特别是夏季,由于人们户外活动多,相互接触多,穿着单薄,体型清晰,对具有不良性意识的人易产生刺激,而形成侮辱妇女、强奸犯罪心理。因此,一般来说,性犯罪的季节性最明显,夏高冬低,随气温升降,成正比例关系。财产犯罪以冬季为高发期,因为冬季面临年关,有些手头拮据的人为筹款过年,大肆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3)时间因素。犯罪的时间选择性,不仅表现在季节、月份不同导致犯罪率的差异上,还表现在昼夜中犯罪行为的不同时间选择上。①昼夜周期。白天和黑夜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犯罪人作案易多选择于黑夜,致使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在犯罪类型的作案时间上,一般认为,橇窃犯罪发生在夏季凌晨2~3时,因这时人们多沉睡人梦,便于撬窃;拦路抢劫和强奸犯罪易于发生在夏季晚上9~10时;扒窃行为易发于城市上、下班高峰。②社会周期与犯罪。社会周期是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和节假日以及上、下班周期,等等。据统计,在周末、周日,人们社会性接触的机会大大增加,饮酒、纵欲、狂欢等消遣和享受人生的行为常常导致社会性冲突。

  (4)自然灾害因素。自然灾害发生后,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突然变得困难,群众中存在紧张、恐惧、焦虑、忧伤等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有不良意识的人容易乘人之危,产生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动机。

  3.情境因素。指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行为动机的周围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1)侵害对象。作为犯罪侵害对象的人和物的存在,并不必然引起犯罪动机的产生,但却起着诱发、强化犯罪动机的作用。同样具有被害性的人和物,如携带巨款的人,衣着单薄、曲线毕露的女性,对于社会化过程完全的个体来说,由于有道德感、法制观等构成的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存在,不会产生侵害或占有的欲望;但对于社会化过程不完全、个性心理有缺陷的个体来说,由于自我约束机制的弱化,就会产生侵害或占有欲,并在这种非法欲求的支配下产生盗窃动机、强奸动机,或使犯罪动机进一步强化。

  (2)现场其他人。指现场除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人,如同案犯和目击者。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罪责扩散、从众、自我炫耀等群集心理效应,犯罪人恐惧、紧张、罪责感减轻,犯罪动机不断增强。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如寻衅滋事、抢劫财物等),如果目击者勇敢地制止犯罪人的非法行为,则会使犯罪动机弱化,以至放弃侵害行为;相反,如果目击者只在一旁观看而不加制止,则围观的人越多,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就越强化。

  (3)现场条件和气氛。是指犯罪现场的物质环境。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选择,总是以是否有利于实现犯罪目的,又能确保自身安全为准。例如,扒窃犯多选择公共场所作案,强奸、抢劫犯多选择荒郊野地、偏僻之处作案。现场气氛是指带有浓烈情绪色彩的犯罪现场,它影响着犯罪人是否产生心理压力及其程度,如被害人的呼救与搏斗,一般对犯罪人会产生重大的心理压力,可能抑制犯罪动机而逃离现场,也可能触发杀害被害人的动机。现场气氛还可能发生情绪感染,导致群体性犯罪动机的迅速形成,如球迷暴力事件中,多数犯罪者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受了现场气氛的感染所致。

  (4)机遇。指影响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偶然的机会。机遇因素可以迅速诱发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如犯罪人见没有上锁的摩托车而迅速产生偷车的动机;也可以促使犯罪人不良心理恶性发展为犯罪心理,如平时品行不端的人,在荒郊偶遇少女而产生强奸动机。机遇也可能使有过犯罪经历的人重新产生犯罪心理,如刑满释放人员,出于哥们儿义气,在哥们儿相邀下又产生犯罪动机。当然,机遇的出现只F种外在紙蹄产生犯罪心理,取决于个人的态度。

  (三)主体内外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的心理观认为,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这一原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本源来说,人的心理是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对客观现实的心理反映具有主观性,是积极能动的反映。分别阐述如下:

  1.根据唯物论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的原理,客观存在的主体外因素决定主体犯罪心理形成。即从本源上说,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在主体犯罪心理形成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主体个性心理结构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根本上是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是由客观物质决定的。有研究证明:主体自身作为生命体的存在及其各种生理特征是由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决定的。人类产生和进化的历史证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决定性。⑴主体的心理、行为等因素也是由主体外环境决定的。[3〕

  然而,如果仅从这个角度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就会陷人机械唯物论,也就成为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决定论,这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意义。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是辩证的唯物论,它强调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具有主观能动的一面,人的心理是人对客观现实主观能动的反映,这一观点对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唯物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为了区别主体外因素在不同研究角度下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不同影响。

  2.根据辩证唯物论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的原理,主体因素在受主体外因素影响的同时,具有主观能动的一面。

  (1)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社会与个人的互动作用过程。主体的生理因素在主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它是主体心理因素、行为因素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主体外因素作用的对象。在此基础上,主体的心理因素、行为因素与主体外因素之间存在动态的双向决定关系,共同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主体的心理因素是在主体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发展的,但在其产生以后,就对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能动的反作用。这是因为,心理因素对外在环境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选择的作用:凡是符合主体已有的主观心理意愿的,就予以吸纳;反之,就予以排斥。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外界环境对主体心理产生的不良影响,反过来会主动与外界环境中的消极因素结合,使其不良心理进一步发展。主体的心理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使具有不良心理因素的主体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如果得逞,就会反作用其心理因素,使不良心理因素得到强化。同时,行为与外界环境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主体通过其行为作用于外界环境,努力改变环境以适应自身的需要;而主体外因素为主体提供了行为的对象,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行为的方式、方向等。而环境与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会通过行为或环境影响主体的心理因素。这样,主体心理因素、行为因素与主体外因素间的相互作用都会反映到主体的心理中,共同造就主体的心理。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在三者的相互作用中,主体的不良心理因素不断积淀,在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2)犯罪心理形成是特定时空条件下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从结果或者说点的角度对犯罪心理形成的探讨,即将犯罪心理形成的特定时空点隔离出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主体在某一具体时间和空间作用下得以实现的。主体在其人格发展过程中存在某些不良的心理因素,这些不良心理因素与特定时空环境中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交会于一点,即犯罪心理形成点。只有这样,才能对犯罪心理形成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在犯罪心理形成时,主体内外因素处于一种相对固定的状态。这一前提有利于继续探讨主体内外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和科学说明主体内外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的作用。这符合马克思主义人为地把一个统一的世界过程的某些方面孤立起来〔1〕进行考察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认为: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外因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内因和外因的区分是以研究对象的范围为标准的。凡是对象范围以内包含的一切因素,都是引起这个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凡是对象外部与其相互作用的其他因素,对于引起这个事物的发展变化来说,都是外因。就犯罪心理的形成而言,主体因素是内因,主体外因素是外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一,主体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意味着主体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据,从这意义上说,主体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根据辩证唯物论有关原理得出的必然结论。主体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等,它们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主体的生理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物质基础。有关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已经证明:主体的某些生理因素具有导致犯罪心理产生的可能性。但这

  〔I]《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7~158页。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具有特定生理因素的主体一定会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这说明了生理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影响的有限性。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主体的生理因素是主体犯罪心理形成的条件。

  主体的不良心理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心理基础,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体原有的心理基础决定其心理发展的方向。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主体的社会化过程同时也是主体个性化的过程。在主体与主体外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体并不是一个简单、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具有能动性和选择性的主体。主体总是以自己所具备的条件对社会化的力量做出选择。在犯罪心理形成中,主体的不良心理因素对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加以积极能动的反映、吸收,对自然环境的认识也侧重于有利于犯罪实施的一面,使其心理继续向不良的方向转化,最终形成犯罪心理。另一方面,在主体因素中,生理因素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行为因素受心理因素的支配和制约,这样的关系意味着心理因素在主体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通过对心理因素与主体其他因素间关系、与主体外因素间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通常情况下,主体的不良心理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据。

  主体的行为因素在受心理因素支配的同时,通过两种途径影响主体的心理:①行为的结果直接反作用于心理;②通过行为对主体外因素的影响间接作用于主体的心理。而行为因素只有通过对主体心理因素的影响,并与主体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挥其作用。因此,行为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条件。

  但是,由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复杂性,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条件的内部因素也可能成为事物发展的根据。因此,在个别情况下,主体的生理因素、行为因素也可以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主体外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条件,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主体因素为中介。这是因为外因本身所固有的外部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作用于事物内部的根据,影响事物的发展变化。

  主体外因素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条件,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表现在:①主体外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动力,即主体的心理因素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与外界环境、主体行为因素相互影响,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在特殊的情况下,外界环境直接推动了犯罪心理的形成。这在偶犯、初犯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表现尤为突出,即主体不良心理因素与外界出现的有利于犯罪的条件之间相互作用,使主体心理发生突变,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②主体在其心理因素的支配下,特定的犯罪心理已经形成,但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者外界环境与主体原先的估计不同,致使主体产生新的犯罪心理。

  ③主体外因素延缓或阻碍了犯罪心理的形成。这种情况下,主体巳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向,但还没有形成犯罪心理,但是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利于犯罪实施的变化,主体在认识到这种变化以后,其心理因素也相应的调整,从而延缓、阻碍犯罪心理形成。

  主体外因素作用的发挥是以主体因素为中介的。主体外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影响主体心理因素、行为因素进行的。主体外因素的不同部分对主体心理、行为的影响方式也是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社会环境属于个人间接交往的范围,通常间接影响主体的心理、行为;家庭、学校、职业等小社会环境属于个人直接交往的范围,对主体心理、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的。大社会环境通过小社会环境发挥作用。自然环境或通过对主体行为的限制、制约,对主体的心理产生影响,或通过对社会环境的影响,间接的影响主体的心理。

  上述对主体外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说明了主体外因素是主体犯罪心理形成的条件,将主体外因素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据的观点是错误的。

  (3)主体内外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在分析两者相互作用时应当避免两种倾向:①片面夸大外因的作用,将主体外因素视为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据。d泡视外因的作用,认为主体因素独自导致了犯罪心理的形成。这两种观点餘使犯罪心舰因的探讨偏离科学的紙

  三、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

  犯罪心理结构是在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犯罪心理一经形成,就以结构的形式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这就是犯罪心理结构。形成了犯罪心理结构的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取决于下列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

  (一)犯罪行为人因素

  已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人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足以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体格、作案的知识和技能、作案时机的确定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等。

  (二)犯罪行为情境因素

  已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人要实施犯罪行为,还须具备犯罪行为情境条件,如侵害对象(人或物)的确定和实际存在,有利于犯罪的现场条件和气氛等。因此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具有犯罪心理结构和主体条件的犯罪行为人与犯罪行为情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关系如下图:

  上图可以解释三种犯罪行为发生过程:

  I1.犯罪行为人主动寻找或制造犯罪行为情境,一旦找到或造成,便发生

  i犯罪行为。

  I2.犯罪行为人等待犯罪机遇的出现,一有机遇,即发生犯罪行为。这种!人性格多属内向型,犯罪心理隐蔽极深,如无机遇,也许一生都不犯罪。

  |3.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境,并作用于犯罪行

  j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从而导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结果j先成为情境的组成部分,再反馈到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导致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结果,直接反馈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再导致新的|犯罪行为。这些相互作用是使犯罪行为不断恶化的心理机制。如犯罪人人!室欲盗窃,发现室内有女子,即产生强奸动机,在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反^抗、呼救,使犯罪人安全受到威胁,这种新出现的情境反馈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又迅速产生杀人灭口的动机,即动手杀人。被害人被杀这一犯罪行为结果,直接反馈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又产生了焚尸灭迹的动机,进而实施纵火的犯罪行为。

  四、犯罪综合动因论的要点

  (一)整体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整体性是指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应当从整体出发全面地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中的作用。

  列宁说要认真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儸化。1〕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整体性特点充分体现了这一辩证思想。整体性要求:

  1.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把个体犯罪原因视为一个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构成的整体。这一要求表明,一方面,个体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既不是由主体外因素单独决定的,也不是由主体因素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主体内外共同构成的犯罪原因所决定的,因此外因论和内因论是片面的。另一方面,既然作为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是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构成的,那么,前述犯罪原因论中的惟某种因素决定论也是片面的。

  2.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把构成个体犯罪原因的诸因素视为有机的整体,不是简单的拼凑,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这就是说各种因素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表现在:无论是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因素之间,或主体外因素之间,或主体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间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原因整体具有导致主体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新质特性和功能。这是任何单一因素或孤立存在

  〔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53页。

  的各种因素不可能具有的。犯罪原因论中因素决定论,由于忽视了因素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有机械、孤立分析之嫌,因而不能揭示个体犯罪的真正原因。

  (二)层次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层次性是指人们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一定要注意各层次因素之间的质的差异性及其在原因整体中的作用。层次性要求:

  1.个体犯罪原因是分层次相互组合的。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是按垂直方向排列,以区分原因系统的各种等级、层次,又按水平方向排列,以表明同类各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系。这种层次和维度,便形成了个体犯罪原因的网络结构。如下图表所示:

  

  2.根据各层次因素之间质的差异及其在原因系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应当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和条件因素、主要原因因素和次要原因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的各种各样的因素中,有的有时起条件作用,有时起原因作用,如文化环境、精神环境、家庭环境及机遇。有的只能起条件作用而不能成为原因因素,如自然环境、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有些因素可构成主要原因,有些因素则构成次要原因。例如,在犯罪心理形成中,一般来说,社会环境因素起着主要的作用,构成主要原因,而生物因素起着次要作用,构成次要原因。根据任何社会因素都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理,而只能被个体原有的心理所折射吸收这一原理,个体原有的不良心理、意识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则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在大体相同的社生活条件下,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犯罪,犯罪的只是少数人这一现象。

  3.正确处理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即事物的发展之根本原因是内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一原理完全适用于分析个体犯罪的原因。

  (三)结构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结构性是指人们在认识原因系统时,要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结构及其对原因整体的作用和影响。结构性要求在认识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注意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与不同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构成方式有密切关系,只要变换其构成因素或改变其结构方式,都会使个体犯罪原因发生变化而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或发生不同的犯罪行为。例如,错误的人生观因素和敌对势力的金钱引诱因素,就容易导致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原因;如果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在各种因素中居于首位,则容易构成财产犯罪的原因,其中,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如果与从事工作的职业条件相结合,则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原因。

  即使同一类犯罪,由于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构成方式的不同,也会使各个体的犯罪原因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和发生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例如,同样是杀人犯罪,图财害命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大多由犯罪人强烈的金钱欲望、体力条件及被害人的金钱诱惑等因素构成,其中强烈的金钱欲望这一因素居于主导地位,报复杀人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则大多由犯罪人的强烈挫折感、挫折耐受力、体力条件及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构成,其中犯罪人的挫折感及其耐受力居于主导地位。

  (四)动态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动态性是指个体犯罪原因是个开放系统,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因此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个体犯罪的原因。动态性要求:

  1.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随主体外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大社会环境、小社会环境和情境因素以及主体的行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不同的主体由于本身内外不良因素的差异,致使不同主体的具体犯罪原因也有所不同。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切忌公式化、概念化,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

  3.各种因素的不同交互作用会形成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系统,其结果必然会形成特点不同的犯罪心理结构和发生特征各异的犯罪行为。

  ■思考题

  1.试述评国外的犯罪心理成因理论。

  2.分析影响犯罪心理结掏形成的主体内外因素。

  3.谈谈你对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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